(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海明、尹海英等与尹应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明,尹海英,尹海军,曾芒香,尹应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尹海明。原告尹海英。原告尹海军。原告曾芒香。被告尹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海明、尹海英、尹海军、曾芒香诉被告尹应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海明、尹海英、尹海军、曾芒香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海明、尹海英、尹海军、曾芒香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尹海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10元依法予以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海明、尹海英、尹海军、曾芒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尹海明、尹海英、尹海军、曾芒香负担,退还原告尹海明955元。审 判 长 王毅群审 判 员 陶北华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晓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