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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汤某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74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甲,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明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14-15时许,被告人汤某甲与其子汤某丁乘坐汤某乙的车辆到达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东南村纪念堂山场祭拜其父亲的坟墓。被告人汤某甲父子将祭品摆放好,由被告人汤某甲用打火机点燃香烛,然后持冥纸(纸钱)到蜡烛前点燃,放置在墓前空地燃烧,因风大,将燃烧的冥纸(纸钱)吹到旁边的茅草并将茅草引燃,之后火势开始蔓延无法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双永高速公路景观林被烧毁。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4.2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73363.5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于2015年4月11日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森林派出所投案。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汤某甲赔偿新罗区郑某营造林工程队经济损失35000元,新罗区郑某营造林工程队对被告人汤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起火点鉴定书,勘查、检查笔录,森林火灾情况报告表,火场地形图,龙岩市新罗区雁石林业站出具的《证明》,雁石镇东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调解协议书》,《刑事调解书》,证人郑某、汤某乙、林某、汤某丙、汤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东南村纪念堂山场,为扫墓而点燃冥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14.2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73363.5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林权所有者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小燕(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