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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米某某,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