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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慕小龙与刘艳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慕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军,男,汉族。慕小龙与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艳军于2014年9月2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慕小龙借款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刘艳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艳军一直未履行义务,慕小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慕小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