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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