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久华与汪华返还土地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襄州龙王执字00021号汪华:关于汪久华与你们返还土地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久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汪久华返还5.09亩水田。(2)负担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