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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9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先照、叶玉肖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先照,叶玉肖,陈绍亮,谢孝远,曹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938-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陈先照。被执行人叶玉肖。被执行人陈绍亮。被执行人谢孝远。被执行人曹明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温苍商初字第17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先照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洲锦园1幢1304室套房一套。现本院作出的(2014)温苍执异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洲锦园1幢1304室房屋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先照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洲锦园1幢1304室套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章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