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峰利与巴州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高峰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托乎提·玉素甫,新疆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新疆和硕县清水河北路7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利诉被告巴州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高峰利自愿负担���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