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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73号原告:蒙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蒙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倪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