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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茂彬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716号原告:李茂彬,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旺苍县白水镇陈家岭社区27幢20号。被告:李波,男,28岁,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村金林电梯公寓9栋1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彬诉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