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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马景秀、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负责人熊德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景秀。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景秀、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2015)凉民初字第327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景秀、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贷款38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执行费49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景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