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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邱亚芹等申请李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赵宝君,邱亚芹,赵宛畦,赵凯祺,李成祥,李岩,姚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赵宝君。申请执行人邱亚芹。申请执行人赵宛畦。申请执行人赵凯祺。申请执行人赵宛畦、赵凯祺法定代理人王玉春,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成祥,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岩。被执行人姚文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