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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负责人房建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利军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陪审员  王钦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