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育芳,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城路中段文丰苑1幢1-4号;法定代表人:程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育芳,女,生于1990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阙芝剑;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被告马育芳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江油市上海城名人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共同被告。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现因原告自愿给予被告一次和解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雍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