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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谷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谷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于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甲被保全查封的位于长海县小长山乡房身村南瓦房的楼房一栋(所有权证长房权证小私字第2003013**号、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字第021020268号)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现抵押权人邮政储蓄银行已起诉,申请人明确表示要等抵押权人拍卖上述房产后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