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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爱华与被告陈德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德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德毛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