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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江与林穗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62号起诉人朱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9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江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朱江以林穗平为被告,主张称被告系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田分局局长,其违规批准吴俊杰、蔡玉蒲的立案审批表,请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批准立案审批表的行为属于履行其行政职务的行为,起诉人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起诉人坚持诉讼的,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