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海侠与被执行人于勇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侠,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执字第520号申请人王海侠,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六间房乡新立屯村*组****号。法定代理人王斌,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六间房乡新立屯村*组**号。(系被告王海侠父亲)。被执行人于勇,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六间房乡新立屯村*组****号。申请人王海侠与被执行人于勇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