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振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