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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振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