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徐俊萍,熊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熊玉兰,徐俊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48号原告陈丽娟,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熊玉兰,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俊萍,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熊玉兰、徐俊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徐俊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陈丽娟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熊玉兰现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俊萍现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2013年1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博园香韵茶业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在渝北区黄泥磅龙越路酒店用品市场一楼中庭经营“博园香韵”茶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经营利润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合伙协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渝北区,且合伙协议的履行地亦在渝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徐俊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俊萍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俊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