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刘某某,女,坪镇袁家沟村,身份证号码6127319900611042X。被告袁某某,男本���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关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