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胡俊锋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锋,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023号申请执行人胡俊锋,原系湖北××××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刘玄,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裁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报酬40524.72元并承担执行费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阮亚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