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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严增均与周大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增均,周大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严增均被执行人周大智申请执行人严增均与被执行人周大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大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增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大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增均发现被执行人周大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缪文旭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