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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邓济亮与李安法、李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济亮,李安法,李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邓济亮,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安法,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乐义,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济亮与被告李安法、李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济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济亮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安法、李乐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邓济亮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