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刘忠兵,王守香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忠兵,王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1-5。法定代表人胡守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凯,系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远伦,系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人口计生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忠兵,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王守香,女,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卫计征字(2015)第08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24日违法生育一子女。申请执行人作出并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计征字(2015)第08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计催通(2015)080006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执行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璧卫计征字(2015)第08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中的未履行部分。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吴存友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