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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原告许某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9月24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庞广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