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来永会与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永会,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来永会。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利,经理。原告来永会与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永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永会诉称,2013年8月之前,原告为被告建造厂房、水泥地面等工程。2013年8月24日经结算共计欠工程款壹拾肆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立了欠条给原告,经多次催要只给了伍仟元。2014年3月16日又立了一份承诺给原告,承诺每月付款肆万元,另付给利息款贰万贰仟元。2015年1月份支付给利息贰万元,其他至今一分未付。现无奈起诉你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壹拾肆万贰仟玖佰柒拾捌元(142978元)及利息。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来永会为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建造车间厂房、地坪等。至2013年8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来永会工程款人民币145978元,并向原告来永会出具欠条一份为据。后经原告来永会催要,被告仅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遂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承诺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40978元于2014年7月底前还清;并另付利息人民币22000元;从2014年4月开始还款,每月付款40000元,直至付清;如不按时还款,按未付款加利息付给。该款项经原告催要,因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仅给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未能给付,原告来永会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承诺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来永会与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原告来永会完成工程后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拖欠不给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来永会诉求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应属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来永会工程款人民币14297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连云港大西洋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