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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莉萍与张运瑟、陈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萍,张运瑟,陈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518号申请人王莉萍,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申请人张运瑟,女,藏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丹巴县。申请人陈映军,男,藏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申请人王莉萍、张运瑟、陈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于2015年8月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8-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莉萍、张运瑟、陈映军达成的编号2015-08-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