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林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志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铭,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游志群。本院受理申请人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石板材等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0866.43元为限,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国网福建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石板材等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0866.43元为限,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1024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尤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