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永梅与张传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梅,张传启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史永梅,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瑞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永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传启,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梅诉被告张传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梅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梅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736.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368.12元,减半收取368.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富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