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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725号原告杨某,女,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