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台初字第01725号原告杨某,女,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