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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189号包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包某某货款19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