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执补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张翻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张翻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翻翻,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刘强与张翻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