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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与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罗某君、罗某德、罗某珍、杨某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罗某君,罗某德,罗某珍,杨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59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被执行人罗某君。被执行人罗某德。被执行人罗某珍。被执行人杨某树。申请执行人与五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罗某君、罗某德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商业银行某某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130万元;另二被执行人罗某珍、杨某树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6021元。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596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珍名下银行存款160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计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