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容留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住大连市沙河口区。1995年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育、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52—1—5—2号室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尿液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有前科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正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