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法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武彦臻、景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武彦臻,景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武彦臻,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景润元,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武彦臻、景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24860元由被执行人武彦臻、景润元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