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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帅某某,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帅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杨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