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邹晓光诉被告刘涛、丁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光,刘涛,丁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788号申请执行人邹晓光,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枫,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原告邹晓光诉被告刘涛、丁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晓光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涛、丁枫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邹晓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