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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办事处诉王兵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办事处,王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53号(2015)建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孟鑫。委托代理人张慧鑫。被执行人王兵义,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5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内容:被告王兵义于原告偿还银行贷款后三天内协助原告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惠民小区5号楼1-4层房屋(房权证齐字第1838**号)更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政府名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偿还银行贷款完毕,被执行人王兵义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惠民小区5号楼1-4层房屋(房权证齐字第1838**号)过户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政府名下无异议。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