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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缪雪英与谢金华、崔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雪英,谢金华,崔立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882号原告:缪雪英。被告:谢金华。被告:崔立英。原告缪雪英与被告谢金华、崔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60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谢金华、崔立英原系夫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因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电机、帽版、配件,分别由被告谢金华、崔立英等在送货凭单上签收,2015年4月2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确认两被告欠原告货款232000元,由被告谢金华出具欠条一份。除欠条所涉的货款之外,两被告曾陆续向原告购买其他货物。后两被告支付了20000元,现两被告合计尚欠原告货款246027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金华、崔立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缪雪英货款2460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谢金华、崔立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戴晶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