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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伍安与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吕东升、方继南、曾宏图、周光辉、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伍安。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东升。被执行人方继南。被执行人曾宏图。被执行人周光辉。被执行人苏泉。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伍安与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吕东升、方继南、曾宏图、周光辉、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吕东升、方继南、曾宏图、周光辉、苏泉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伍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吕东升、方继南、曾宏图、周光辉、苏泉暂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伍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吕东升、方继南、曾宏图、周光辉、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星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胜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