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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徐继伟与王殿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徐继伟,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殿阁,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殿阁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殿阁所有的位于御景华庭7号楼二单元901室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