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徐继伟与王殿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徐继伟,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殿阁,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殿阁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殿阁所有的位于御景华庭7号楼二单元901室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