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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冯某,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