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童华杰、赵雨桐等与李超、周口漯阜铁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华杰,赵雨桐,赵某某,赵新民,王兰英,李超,周口漯阜铁路有限公司,周口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童华杰,女,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系死者赵伟之妻。原告赵雨桐,女,汉族,2009年11月7日。系死者赵伟之长女。原告赵某某。原告赵新民,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生。系死者赵伟之父。原告王兰英,女,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系死者赵伟之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运良,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生。被告周口漯阜铁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民,该公司法制室主任。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浩,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岳,该局法制科科长。原告童华杰、赵雨桐、赵某某、赵新民、王兰英诉被告李超、周口漯阜铁路有限公司、周口市公路管理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等五人以起诉主体及案由不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华杰、赵雨桐、赵某某、赵新民、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童华杰、赵雨桐、赵某某、赵新民、王兰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靳学丽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