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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兴中与张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中,张启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885号原告:郭兴中,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启杰,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中诉被告张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兴中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