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高天夫与曲刚、关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夫,曲刚,关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1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高天夫,男,1984年1月23日生,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执行人曲刚,男,1974年6月13日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关学平,男,1956年6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罗健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一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曲刚、关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7031元,执行费9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字第1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