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甲长,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78号原告:陈某甲,男,193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熊永琥,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系陈某甲长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某丙(系陈某甲次子),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某丁陈某甲长女),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某戊(系陈某甲次女),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某己(系陈某甲三女),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某庚(系陈某甲三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陈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双方自行和解,陈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淮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文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