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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小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该公司职工。被告:胥正春。被告:张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诉被告胥正春、张小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万佳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敦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