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钟以福、罗红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16号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国葳假日花园商业广场D22-23号。法定代表人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开欢、张建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以福,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告罗红香,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以福、罗红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为144.5元,由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