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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香诉被告焦士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香,焦士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王秋香,女,汉族。被告焦士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香诉被告焦士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香因与被告焦士华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秋香负担。审 判 长  索远宏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来源:百度搜索“”